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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职业技术学院五年一贯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2-05-13 点击数:


 

各学院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五年一贯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331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

五年一贯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五年一贯制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五年一贯制学生(以下称学生)前三年的学籍管理,后两年的学籍学历管理按照《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  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的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  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

第六条  各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三)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四)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五)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六)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专业调整等材料;

(七)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学生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入学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九条  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未按期到校注册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四条  取得学籍并成功注册的学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减免学费等资助政策。

 

第三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五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予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非教育类、非医学类专业不得转入教育类、医学类专业。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申请转专业需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休学1次,时间为1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服兵役结束后必须于一年内按完整学年返校,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核同意);

(二)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生部审核批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时间在一个学期内的,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应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做退学处理: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二)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二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并将考试、考查结果及时、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包括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补考后,本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5门及5门以上者,应予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每学年第1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5门的,实行学籍预警,给予跟班试读处理,不予补考。在学年结束后,准予补考全学年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七条  缓考、补考、旷考、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因病请假需有医院证明),应当在课程考核前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

(二)学校不单独组织缓考考试,缓考学生的考试与补考一起举行;缓考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考核不及格者,参加下一次的补考;

(三)每学年第1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当在第2学期开学两周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每学年第2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当在下学年第1学期开学前1周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按60分(或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60分以下者,按不及格记载,在毕业前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旷考的学生不予参加正常补考,成绩以“0”分记载,并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注明“作弊”字样,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因考核违纪受到处分或旷考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给予1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九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学习形式与转段入学

第三十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完前三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和思想品德评价合格的学生应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继续学习。

学校应对进入高等教育培养阶段的学生进行高等教育阶段入学报名注册和登记,并填写《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学生进入高等教育阶段入学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发给五年一贯制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对于未完成全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或自愿不参加转段的学生,可给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日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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