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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4-03-04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资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助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校内资助经费,制定实施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申请、评审、发放和监督程序,切实将资助资金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实现精准资助。

第二章  经费的提取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将校内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纳入预决算管理,每年按照事业收入的5%作为校内资助经费列入学院当年总体经费支出预算,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四条  校内资助资金由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学生活动或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冲抵校内资助经费支出。

第三章 经费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主要通过以下项目进行资助:

   (一)学费减免

   按照《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暂行)》(淮职政〔2012〕42号)执行,为烈士子女、孤儿和因工亡故职工子女 办理学费减免。

   (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为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学生按年度支付生源地信用助学风险补偿金。

   (三)勤工助学

   按照《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淮职政〔2007〕42号)执行,为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劳务报酬。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按照《淮南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为获奖学生发放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竞赛奖补

   按照《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专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淮职政〔2017〕19号)执行,为获奖学生或团队发放奖励或补助费用。

   (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补助

   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按照院长办公会研究意见或主要领导批示执行,为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重大事项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临时性困难补助。

第四章 经费的审批和监管

   第六条  校内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表(勤工助学由用工单位制表),学生处初审,学院领导审批,财务处复核,发放给学生。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挤占、截留资助经费。

   第七条  校内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师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资助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八条  校内资助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校内资助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院校内资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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