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我校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按照《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秘〔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资助工作经办员、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
(四)各院(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从学生干部和普通同学中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且不少于5人。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不得成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和人数
第六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 特别困难学生。
无力支付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5.烈士子女;
7.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8.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
9.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
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或有两位及以上无固定收入老人需赡养的学生;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的学生;
4.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
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七条 各院(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原则上控制在全部学生人数的30%左右。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采取学校提前告知、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公示、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汇总、领导小组审定、材料建档备案的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学校提前告知。学校每学年末启动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院(系),通过召开班会、发布信息平台、班级群通知等形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同时会挂于校园网学生处网页,每学年结束前,需申请下一学年认定的在校生可自行下载。
(二)学生本人申请
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手写签名并承诺。开学报到后,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根据班级评议小组的安排,填写《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附件2),并连同《申请表》一并交班级评议小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评议表》。
(三)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表》和《评议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申请人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将认定结果在班级公布。评议时应注重考虑特殊群体(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避免遗漏。
如学生有异议,可在24小时内,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质疑。班级评议小组接到异议材料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如对班级评议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院(系)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公布无异议后,班级评议小组组长填写《评议表》中“民主评议”栏,报院(系)认定工作组。
(四)院(系)审核公示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公示通过后,院(系)认定工作组在《评议表》中签署意见,确定本院(系)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填写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建立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报资助管理中心。
(五)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所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复核、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六)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通过后,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七)建档备案。
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院(系)应将认定工作作为每学年开学初重要任务进行落实。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问责机制。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凡在认定工作中出现严重违规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一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复核机制,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并进行动态调整。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该生当年的其他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之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校内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帮扶措施原则上在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同等条件下,有自我解困意识、勤奋好学、品学兼优者优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印发<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淮职政〔201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