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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4-07-05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学校实践育人作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册高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条  本办法中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校内劳动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一切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课堂教学和校园管理,也不得影响学生自身学习。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勤工助学活动发展规划;    

   (二)制定勤工助学活动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三)决定勤工助学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勤工助学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规范管理;

   (二)积极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服务;

   (三)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

   (四)协调、处理学生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权益;

   (五)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七条  各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计财处负责校内勤工助学资金的发放。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设固定岗位的校属各单位,应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求设置用工岗位。各用工单位须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将用工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临时岗位的设置视工作任务而定。临时岗位由学校用工单位酌情安排,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要充分考虑学生学习及工作的特殊性。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让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酬金发放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资金从校内资助专项资金中提取,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由学校用工单位造表报批,两月一报,每月报酬300元/人。

   第十五条  临时岗位按次数计酬,由学校用工单位在其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造表报批。酬金标准为50元/人.天。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因工作量加大或减少等原因需更改勤工助学报酬的,需事先征得学校同意,用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减少报酬。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经审批后,由计财处发放至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服从管理,勤恳工作;对不服从管理者,学校不再为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上岗学生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工作,不得擅自转让勤工助学岗位。因特殊原因不能上岗的,应当提前向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交书面申请,否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半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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