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从严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徽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责任
第一条 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二条 分管学生学籍学历工作的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第三条 学校学生部负责人承担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责任。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学生部(以下称学生部)书面请假,并附医院或者原所属单位(街道、乡镇)开具的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安徽省教育厅(以下称教育厅)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在第2学年开学前1周,向学生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被我校录取当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详细办法遵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育部 总参谋部)执行。
(三)被我校录取有志于创新创业的新生,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可在第2学年开学前1周,持创新创业证明向学生部提交入学申请,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离校,由学生部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程序及办法按照《淮南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生复查合格后,由学生部负责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所在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并按学生部要求进行管理。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中职、中专)阶段转入的材料、体检表、新生登记表、成绩单、实习鉴定、毕业论文(设计)鉴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三章 学年注册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持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学年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其学生证上不得加盖“注册”印章。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批准或者无故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报到及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将学生注册名单汇总后,由学生部统一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学年制,3年制高职(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3—6年,基本学制3年;2年制高职(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2—5年,基本学制2年。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放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包括开卷、闭卷、实践、操作和口试等。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第十七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过程性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的平时过程性考核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40%,期末考核成绩不高于总成绩的60%;考查课程的平时过程性考核成绩不低于总成绩的60%,期末考核成绩不高于总成绩的40%。实验类课程考核成绩各部分比例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放宽。
平时考核成绩包括实践环节、随堂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校有关规定,采取个人小结、班级民主评议等形式每学期评定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从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所在学院审核并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条 实行创新创业与实践教学有效融合。学生创新创业期间,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后可以免修实习实训、创新创业教育等实践类课程;创新创业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可以替代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一条 缓考、补考、旷考、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因病请假需有医院证明),应当在课程考核前书面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
(二)学校不单独组织缓考考试,缓考学生的考试与补考一起举行;缓考的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考核不及格者,参加下一次的补考;
(三)每学年第1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当在第2学期开学两周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每学年第2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当在下学年第1学期开学前1周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
补考成绩60分以上者,按60分(或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60分以下者,按不及格记载,在毕业前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旷考的学生不予参加正常补考,成绩以“0”分记载,并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注明“作弊”字样,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考核违纪受到处分或旷考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给予1次补考机会;毕业学期考试(含毕业论文、设计等)出现上述情况按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2年之内,视情况可以申请补考1次,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者超假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假2天以内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者,由学院负责人批准;1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学生部负责人批准;两周以上者,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请假期满须按时返校学习,并及时向辅导员和假期批准人销假。
第二十六条 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课时数计算;实习、实践活动、社会调查,每天按4课时计算;晚自习每天按2课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课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 课堂教学、实训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学院负责统计汇总,对于缺勤(旷课)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者,所在学院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章 升级、留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包括正常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补考后,本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5门及5门以上者,应予留级。
第三十条 学生在每学年第1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5门的,实行学籍预警,给予跟班试读处理,不予补考。在学年结束后,准予补考全学年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或退学。
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在修业年限之内申请休学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一条 计算课程门数依照下列规定。
(一)1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需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1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需单独进行考核的,按1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论文按1门课程计算。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级,由所在学院填写“学生留级报告单”,经教务处对考核成绩认定、学生部复核,并报学校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相同(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予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原因提出转专业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1次,原则上转入相近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一年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并获得奖励或发明专利的,经学校认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专长的;
(五)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六)退役复学并编入1年级学习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一)未在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二)统招、对口、分类考试招生、三二分段和五年一贯制等不同招生类别之间的;
(三)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二次以上(含二次)转专业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处于毕业学年的;
(七)拟转入专业的实际教学条件不允许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课程考核总评成绩或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在春季学期开学一周内报学生部审核,经学校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第三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本院(本地)学习,但尚能回原籍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可以按照《淮南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转学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休学1次,时间为1年。
(一)因事(家庭遭遇重大变故,下同)休学的,需持原所属单位(街道、乡镇)开具的证明;因病休学的,需持相关医院证明;
(二)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因创新创业休学的,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可以申请复学,也可以申请延长休学时间。
(一)因事、因病休学的,需持原所属单位(街道、乡镇)开具的证明或相关医院证明,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二)因创新创业休学的,需持创新创业成果(营业执照、获奖证书、专利证书等),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3年(含因其他原因休学的时间)。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累计达到1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情况,1学期内缺课(含病假、事假、旷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生部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办完相关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治疗、休养。学生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奖学金和助学金;
(三)休学的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四)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其保险理赔按保险的有关条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持学校指定医院提供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核同意);
(二)学生复学申请书及相关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生部审核批准;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应随下一级同专业的班级学习。下一级若无相同专业,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及学籍管理,按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退 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能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或学校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满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学生退费,按《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做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及学习情况等方面。
第五十条 建立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负责人、学生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层级签字责任制,确保学生学历电子注册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或课程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或课程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辅修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及格或毕业时的课程补考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或者退学条件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可申请重新答辩(重做)或补考1次,合格后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2年内经重新答辩(重做)、补考仍不及格或者2年内不来申领的,做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在本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不含开除学籍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明书。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学历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即时注册制度,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对毕(结)业证书即时注册,确保在发证日期的当天,毕业生可在学信网查询到本人毕业信息。
第十二章 信息安全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学籍管理设备专人专用。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登录学信平台更改或查询库中的数据。
第六十条 对学生学籍学历信息定期做好备份,每年的毕业数据须刻录光盘存档。
第六十一条 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学校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