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使之成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生活简朴、勤俭节约,在当学年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范围内;
6.在校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级学生中均位列前30%(含30%);
7.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校纪校规处分且处分未被解除的;
2.生活中有铺张浪费行为者;
3.上学年各门考试有不及格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给我校的名额和时间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第七条 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学校成立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同时设立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主任,各学院直属党支部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资助工作经办员、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2.在安徽省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范围内,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3.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各学院评审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获奖名单及事迹材料后进行审核,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学生建议名单,提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发放与监督
第十条 经省教育厅审批公告,下拨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到校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计财处共同管理。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全校获奖学生名单,收集学生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并发放奖励证书,记入学生档案;财务处统一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将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应如实填报评定材料,不能弄虚作假,一旦查实,除追回已发的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获奖学生应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参与评议的学生应秉公评议,不得草率武断,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辅导员以及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公正审核、评定学生各项测评分数,公示材料要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第十四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资金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程序及规定或对上报数据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等行为,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学生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